解析:
刑事拘留的计算期自被拘禁者被捕之日的次日起算。此期间的初始时刻与结束日均不计入时间内。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拘留期限的届满之日,然而,在此过程中,涉案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员、被告或罪行执行人)在押期间,其拘留期限必须依据法定的截止日期为准,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