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获得取保候审权限者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各项相关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之许可,不得擅离所居住地所属市辖区或县级行政区划;
其次,如本人现居地址、职业变动及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化,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者,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立即赴约至指定场所接受问询;
最后,须尽力避免以任何方式对证人作证产生干扰,严禁销毁、窜改证据或串谋口供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