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洗钱罪的判定,重点在于对洗钱行为的确立。具体而言,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或者租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2)协助将非法获取的资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等易流通品;
(3)通过转账、信用卡交易等各种结算方式,协助完成非法资金的转移;
(4)协助将非法所得的资金汇入境外;
(5)实施出乎寻常的隐蔽措施,掩盖或隐匿犯罪所得以及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
在认定洗钱罪时,需要考虑到其主观因素——即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倘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可推定被告已经明知该笔款项属于犯罪所得及收益,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毫不知情:
(1)被告知晓他人正在从事犯罪活动,并协助其将赃款进行转换或转移;
(2)被告没有合理的解释,却通过非法手段协助他人进行赃款的转换或转移;
(3)被告没有合理的解释,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购买物品;
(4)被告没有合理的解释,协助他人进行赃款的转换或转移,从中收取了过高的“手续费”;
(5)被告没有合理的解释,协助他人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储于多个银行账户中,或者在不同账户间频繁进行资金划转;
(6)被告协助近亲或其他亲密关系者将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进行转换或转移;
(7)其他可以被认定为被告明知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