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具有如下健康状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在精神病专科医院经过司法鉴定且被确诊为习惯性发作的各类精神疾病;
其次是罹患心血管类疾病者。进一步来看,此类疾病的代表类型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以及心肌病等等;
再者,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也可成为取保候审的对象。这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传染疾病有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