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然可以。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所有律师在与在押罪犯面谈时,必须在监狱内部的专门设置的见面地点进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纳并受命于在押罪犯的委任或者法院的指派,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担任其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律师;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纳和受命于在押罪犯的委任,担任其代理人的律师,以及接纳和受命于在押罪犯的委任,代表其参与调解、仲裁事务的律师,均有权与在押罪犯进行会面交流。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