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须首先考虑有关人员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具体来说
(一)取保候审具备以下积极因素
1、可能被判予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情形;
2、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则其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3、即便罹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便可实施;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保证金或保证人的担保方面1、保证人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与本案无任何关联;
(二)具有足够的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
(四)拥有稳定的居所及收入来源。
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情节、性质,以及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程度,再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来确定保证金的金额。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