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限应当从正式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若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足够限制其行动自由,则应纳入拘留期限之内进行计算。关于刑事拘留的计算单位,通常采用日作为标准单位,且期间的起始日期并不计入期间之内,换言之,自期间开始的翌日方才算作正式计时。而对于期间的结束,则需待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方可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设定为37天。在此期间内,如未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会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或释放被拘留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