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依法拘留者,其人身自由的剥夺时长通常为10天,但在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14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他们在拘留之后所受到的羁押时间则可能达到37天之久。
2、公安机关在对待被拘留人员方面,如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适当延长1至4天。
3、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