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事拘留的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首先,公安部门针对已经实施或疑似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先行采取拘留措施:
(1)该类人员正在筹备实施犯罪,或其犯罪行为在实施之后即刻被察觉;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提供明确指证,证实其涉嫌犯罪;
(3)警方在其身处及住所周围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4)犯罪发生后,企图通过自杀、逃亡等方式掩盖罪行,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此类行为;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状况不明;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其次,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依法进行审讯。若经调查核实,认为不应继续拘留,则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