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系侦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公安机关可对现行违法行为或严重疑似罪犯实行刑事拘留。而被拘留者在拘留结束之后的24小时之内,须接受侦查机关的审问。一旦犯罪嫌疑人在遭受首次审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便有权利寻求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申诉以及控告等工作。受雇律师享有向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涉案的具体罪名,并且可以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会面,以获取相关案件信息。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