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参与聚众斗殴这一严重犯罪行为中的积极参加者,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首先是明知存在聚众斗殴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
其次是主动为聚众斗殴事件提供必要的犯罪工具或者策划方案;
再次是在聚众斗殴事件中主动为其约定时间、地点或者创造相关条件;
此外,还包括积极煽动他人参与斗殴活动;以及积极联络并纠集斗殴人员;
最后,如果参与聚众斗殴事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些人也将被视为积极参加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存在多次聚众斗殴等恶劣情节,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