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阅览次数。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在公安阶段有权利会见当事人3至6次;在检察院阶段则可会见3至4次;
至于法院阶段,亦为3至4次。对于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工作,由公安机关全面负责。而检察、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方面之事,则由人民检察院全权负责。
最后,审判环节则由人民法院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