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往往是参照员工在过去一年内的每月平均收入水平制定出来的。这个说法中的“基数”是指职工在就业期间,首次参加工作时主要以基本工资作为其个人缴费基数;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此后的基数便由前一年度内的所有缴费之和的平均值确定。
至于无业者,他们则往往按照各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个人缴费的基准。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都需要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因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但大多数地区都是在六月到七月之间完成这项工作。经过调整之后的缴存基数将会被用来计算未来一整年的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
另外,各个地方政府还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需求,设定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额度既不过高也不偏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