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归属的问题,若该房屋系由儿女出资购置并登记于其父母名下,若其性质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则房屋的所有权便归属于父母,儿女在父母生前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但若是儿女出资购买且以父母之名参与房改事宜,最终将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尽管房屋所有权仍归父母所有,但对于子女先前所支付的款项,可视为债权关系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