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合约缔结的方式可以选择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非正式形式,即,即使仅通过口头表述达成的共识,也被视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相比之下,口头协议因其简洁、方便等特性而备受青睐;只要在法律并未明确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协议的特殊情形下,双方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没有任何一方在签署合同时采用欺诈或强迫的手段,从而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恶意串通,以避免对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并未试图利用合法形式来掩饰其非法意图;协议内容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以及在签署合同时,各缔约方均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对法定权利义务的正确理解;在此基础上,这份合同即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