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范,普通类型的刑事案件在立案处理后的2至3个自然月内,法院将会依法启动法庭审理程序;针对一些可能被判以极刑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一级法院的批准,开庭日期将得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自然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