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无论赌场经营所得利润是否达到特定标准,只要行为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责任。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款。针对开设赌场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指出,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可视为“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二)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二十人以上;
(四)组织中国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其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责任。对于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责任。如果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且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