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盗窃案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应根据盗窃行为所获取的财物及对受害方实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悉数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害者完全可以在刑事诉讼环节中加入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实质性物质损失赔偿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刑事附带民事请求仅限于物质上的直接损失,并不包含精神层面上所造成的损伤。尽管如此,侵权方仍然无法逃避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因盗窃行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罪犯来说,他们并不能因为此种情况而豁免其应尽的民事责任。作为受害者,无论盗窃者是否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均有权向盗窃者索回被盗物品或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若盗窃者未能归还被盗物品或赔偿相应损失,受害者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对于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还。对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也应及时予以返还。对于违禁品以及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则应依法予以没收。所有没收的财物与罚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置。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