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无主物”这一概念,普遍的理解是指未明确所有者或其所有者身份无法确定之物件。
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某些特殊类别之无主物,例如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物、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庙以及所有者身份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等,均被赋予了国家所有权。因此,这些物品不应被误认为无主物而被随意侵占。
所谓“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将上述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并且行为人拒绝返还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