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倘若他们凭借自身职位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将承载着本单位财产权益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将其借与他人,那么只要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这些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并且超过了3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
其次,如果这些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并且将这笔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
最后,如果这些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并且将这笔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