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盗窃金额的衡量和认定,必须依照各个共犯者所处的角色与作用做出细致区分。
具体来说,对于犯罪团体的核心成员即首要分子,应该依据整个团伙实施盗窃行为的总额作为其定罪量刑标准;对于其他共同犯罪者中的主犯而言,则应该参考他们实际参与或直接组织、策划的涉嫌盗窃行为的金额进行量刑评估;
至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辅助作用为主的从犯,法院应当以他们所有参与过的共同盗窃行为的总金额来作为定罪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