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向他人提供账号进行巨额洗钱活动400万元人民币,已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中的洗钱罪,依法可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若行为人在明知有相关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仍然知法犯法,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没收其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以及产生的利润,同时还需接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需要额外缴纳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作为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