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判定一项盗窃罪是否成立,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需提供盗窃罪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其次,收集受害者针对盗窃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以及被盗财物及其特性的详细描述;
最后,对受害者提出的失窃主张,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先就窃取物品达成的协议,以及来自现场目击者或其他见证人的证词等,都应予以充分考虑和记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