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同一犯罪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允许再次实施逮捕程序。对于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则有可能会被依法进行逮捕。
然而,假使在事实情况中,并未出现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迹象,那么检察机关就不存在批准逮捕的可能性。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坚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循如下行为准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2)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3)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的过程;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亦不得与其他涉案人员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