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院有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决策,或者是当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本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时,检察院也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出取保候审的决策之后,负责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需要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取保候审通知书,经过部门负责人的严格审核,最后由检察院的最高领导——检察长来做出最终的决定。
然后,承办人员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详细告知他们各自应该遵守的规定以及他们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告诉他们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和义务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并且还需要他们提供保证书,并在上面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