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施挪用资金罪需具备以下四项前提条件:
1.行为人实际存在着利用其职务所带来的便利性,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且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
其中,数额较大这一概念特指挪用单位资金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人民币之间。
2.行为人身处的角色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他们应该清楚地预见到自己正在挪用或是借出本单位的资金,而且这种行为是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现的,但他们仍旧选择这样做。
4.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类似机构的资金的使用权和受益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犯罪的直接对象就是这些单位所拥有的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