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盗窃犯罪进行判定时,通常必须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实物证据包括失窃物品及其特征描述;书信、文书类证据;证人证词及陈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新型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只要这些材料能够准确无误地证明案情事实,并且是由被害者或者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合法收集而来,且经过严谨的审查和验证后确认其真实性,便可以作为定罪的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