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解除并不存在自动这一说法,需由当事人前往负责实施该制度的相关机构进行申请方可生效。在法律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四类常见的取保候审解除情境如下:
第一,改变原有强制措施的类型,例如将原本的取保候审转变为逮捕或刑事拘留等更为严厉的手段,从而直接导致取保候审的解除;
第二,当案件进入新的阶段时,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原有的取保候审将会自动解除,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当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且判决生效后,原有的强制措施亦会随之解除;
最后,如果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了12个月,那么其效力也将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