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法明文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乃是以货币、物品乃至其他各种形式的利益作为诱惑工具,诱使他人从事非法色情交易,或者提供场所让他人进行此类活动,抑或是充当色情业者与嫖客之间的中介的行为。
1、该种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即是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泛滥必然导致色情产业的蔓延,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此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所指的“他人”主要指向的是女性群体,当然也涵盖了男性公众。“他人”既可以是单独个体,亦可以是多个个体,介绍对象的数量以及介绍次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非法色情交易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其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非法色情交易的行为,均可被认定为此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正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非法色情交易的行为,同时也清楚地知道这类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然而却有意愿甚至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