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人民法院具有直接审理权,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人民检察院未提出诉讼请求,而被害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故意伤害行为的,均应依法进行审理;
2.一旦确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径,必须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不要求伤害程度必须达到轻伤以上才可采取行动;
3.若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或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能涉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关于“轻伤”的定义,是指由于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多种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导致组织、器官结构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达到重伤级别且不属于轻微伤害范畴的损伤。在进行鉴定时,应当从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其所引发的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势状况、损伤后引发的并发症以及后遗症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与综合评定。任何人均不得故意非法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否则一旦受害者的伤势程度达到轻伤以上,那么一旦受害者以故意伤害罪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人,便有可能面临法院的量刑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