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须知,信用卡之精髓在于其作为一款微型信货工具,而信用卡套现行为却是世人合谋,企图通过恶意购物的方式从发卡行套取大量资金,这种举动往往包含着刻意制造虚假事实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欺诈行为。
依据我国于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指出,凡是违反国家法规,利用销售终端机具(POS)等工具以及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交易、虚抬物价、现金退货等手段,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