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刑法法规对于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普遍设置为37天,该期限既涵盖了公安部门在启动司法程序时的初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日),也包含了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之前进行审查的期限(最长可达7日)。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则可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获得批准,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一个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延长刑事拘留两次的情况实属罕见,通常仅适用于那些极为特殊且复杂的案件,并且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类情况下,延长并非对初始拘留期限的简单重复,而是指在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