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案件是否会被转交至检察院接受审查,需要依据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来加以评估和判断。对于已经正式展开立案调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义务进行深入的侦查工作,搜集、整理以及调取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有罪、无罪、罪行较轻或较重等不同情况的相关证据资料。当公安机关完成全部的侦查程序,认为犯罪事实清晰明确,所获得的证据材料真实可靠且确实充分时,他们应撰写起诉意见书,并且连同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证据,一起提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策。
同时,公安机关也需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撤销该案件;而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其人身自由,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