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通过虚拟创造出不存在的单位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的合同签署;
(2)使用伪造、篡改、无效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条件;
(3)并无实际履约能力,却利用先履行小额度合同或是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进而诱导对方当事人不断地签订与履行合同;
(4)侵吞、转移收到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价款、预付款甚至是担保资产然后消失躲藏;
(5)采用其他各种非法方式巧取豪夺对方当事人的财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