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只要涉及到能够证明相关犯罪事实的,并且与案件核心问题密切相关的证据,皆可以作为开设赌场罪的有效证据。在这方面,具体所需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所有与案件实质内容紧密相连,并且能够切实反映犯罪行为真相的证据,都应视为本罪定罪量刑所必需;
其次,各种类型的实物证据(例如物品、文书等)、证人证言、受害者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口供及辩护其实、专家鉴定意见、相关勘探检验记录、识别认知记录、侦查实验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也都是证明犯罪犯罪事件的重要工具,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各类证据资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