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根据不同的行为表现和主观态度,可以将其过失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中,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为实现某种意图或实施某种行为时,本应具备对其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预先认知能力,但因自身疏忽疏于嘗試,未能充分发挥并预见到其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与危害性;
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某种危险或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由于过度相信自身的能力、经验或者其他因素,从而轻率地做出决定或采取行动,最终导致不幸事件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