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已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了保证金,则须向其开具保证金缴纳凭证,然而该凭证并非普遍意义上的收据。在办理取保候审缴纳费用时如未获得此种凭证,那将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因此,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应当全面地综合比较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各项条件,在充分考虑到被取保候审者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与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后,最终确定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