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进行首次讯问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随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依照惯例,看守所将在收到律师提交的会见申请后,尽速于48小时内在许可条件下安排这次会面,然而,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多变,例如需要对律师身份进行核实以及为会面提供适宜的场所等等,具体的会面时间可能会有相应的延误。因此,尽管律师通常能够迅速地获得会见的机会,但是并没有明确且固定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