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为十四日,但在特殊情形下,最长可达至三十七日。若三十七日期满之际,经由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并无逮捕的必要,则公安机关须依照相关规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即时释放被拘留者,且需在释放后的第一时间内告知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情况。如果在此过程中,仍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同时犯罪嫌疑人也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