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为预防被告方取得保释候审资格,往往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被告存在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例如,怀疑他有可能销毁证据、对证人进行恐吓威胁、潜逃出境或者二次犯罪的嫌疑。在这其中,审判机关将会综合考虑被告人所涉及案件的具体性质、案情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错悔罪表现作为重要依据。
此外,假如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对当地社区造成了重大危害,那么申请保释的机会就可能受到限制甚至彻底否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