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并且在拘留期间的每日均需计算在内;而该拘留期限的终止则以法定期间的最终一个工作日为准。因此,刑事拘留的计算单位为每一个工作日,且拘留期限的起点并不被纳入到拘留期间之内。
此外,公安司法机构在向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时、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构邮寄诉讼文书及公安司法机构之间进行诉讼文书传输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也不计入拘留期限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