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监控措施主要以如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实施:
首先,被准予保释之人需严格恪守各项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严禁擅自离境或者离开指定的活动范围;
其次,除此之外,他们有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向公安部门进行汇报;
再者,未经特许,被取保候审者不得与特定人士展开接触;
最后,他们也需要积极配合相关案件的调查工作。其监控的根本目标在于保证被怀疑者或者被告在审判之前无法逃脱对其进行的侦查或者审判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