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理论中,绑架罪被定义为通过使用暴力强制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威胁并控制其行动自由的不法行为。该罪名旨在保障人质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安全不受侵害。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既遂状态如下所述:
首先,行为人须怀有胁迫第三方的意图,然后采取实际行动对人质进行控制,此时即可认定为绑架罪的既遂;
其次,若行为人怀有胁迫第三方的意图,并成功地将人质控制在手中,则可视为绑架罪的既遂。
与之相对应的,非法拘禁罪则是指采用拘留、监禁等强制性措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该罪名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利。这两种犯罪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犯罪动机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勒索财务或其他非法利益的明确目的,而非法拘禁罪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其次,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通过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而非法拘禁罪既包括作为的形式,也包括不作为的形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