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含有黑社会性质或恐怖主义元素的案件,律师的面见相关规定较为严密严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利为被告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有权代理其申诉、控诉;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性司法措施;有权向侦查部门询问被告所涉及的罪名以及该案的相关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然而,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在面见已被羁押的被告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
此外,针对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死刑判决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被告,侦查机关有义务对律师的面见过程进行监控监听。但是,律师在与被告进行面谈时,不受任何形式的监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