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事人被判处刑罚后,若其经济状况无力承担合理金额的罚金,通常情况下可选择暂不支付。
然而,人民法院仍保留着对罚金进行追缴的权力。罚金,即强制犯罪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刑罚手段。罚金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由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导致刑罚方式的多元化。尽管如此,罚金刑依然保持着国家强制力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属性。仅从罚金这一角度来看,它同样属于对犯罪者施加的刑罚惩罚之一。
其次,罚金的执行内容主要是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专一性。实际上,罚金的本质在于国家剥夺犯罪分子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
再者,罚金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作为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对他人或单位实施此项措施。
最后,罚金只能适用于触犯刑法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