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经由公安机关审查后得到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这类情况通常包括: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事件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前往公安机关,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这便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自首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具有深刻的忏悔意识,并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以弥补过失,如向受害者真诚地道歉、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等,使对方接受并谅解其行为,同时还能与受害者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些都有利于减轻或消除其罪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严重后果如人员严重伤亡、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惩罚。
然而,如果犯罪行为人选择在案发后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则会受到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七年以下的刑罚。此外,如果逃逸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那么其刑期将会进一步加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