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遭受刑事拘留后并不意味着必然会产生所谓的“案底”。实际上,刑事拘留并不属于正式的刑事处罚手段,仅作为调查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存在,这也正是它不会留下案底记录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阶段遇到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罪行为或重大嫌疑人员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唯有经过正式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方能留下案底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