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期间允许被告人在庭审中推翻原先的供词或证言,但这需要以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若缺乏确凿的证据来证实新提供的信息,那么法庭将会对这些翻供的内容不予采信。
此外,倘若被告在面对法庭审讯时而改变了自己的证词或是供述,而法庭通过查验核对之前的供述发现其真实性可靠,那么被告人将无法被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也无法因此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优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