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请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绝对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透露任何案情相关线索,其中包括公开检举揭发其违法行为的线索;
2.在进行会见期间,严禁您使用个人通讯设备,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此途径与外部人员进行通信联系;
3.为了防止各类形式的串供现象,您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串供活动,同时,不能借助肢体语言或者夹带字条、手心写字等隐蔽方式,涉嫌进行串供活动的信息传达;
4.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您只能邀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参与会见,且不得随意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共同参与会见行动;
5.请您牢记,严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播监管场所明令禁止的各种信息及物品;
6.应当高度警惕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会见机会试图逃离监管场所。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