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违反上述法条规定,涉及到的毒品数量大于或等于一定数值,且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为达到翻倍标准的话,那么将被认定为情节较为严重(特别情况是数量到达前档未满后档已足时,此类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至特殊程度,此时应按照该档次的标准进行立案调查与法律追究),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的惩罚,并附加适当数额的罚金。
其中的具体金额还需根据犯案人的实际情况和涉案毒品的种类来确定。具体而言,以下是各类毒品的数量标准: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数量在1千克以上但不足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数量在2千克以上但不足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数量在4千克以上但不足20千克;
4.醋酸酐:数量在10千克以上但不足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数量在20千克以上但不足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数量在50千克以上但不足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数量在100千克以上但不足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与上述标准相当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